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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文章來源:甘肅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    發布時間:2024-02-18    瀏覽次數:



      甘肅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甘肅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為:GANSU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GSWE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運行管理、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水利物資(產品)制造與銷售、招標代理、維修養護、工程管理與咨詢、水利旅游與地產、水利投融資、造價咨詢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自愿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行業性、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我省水利工程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協會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范,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起到聯系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我省水利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確保意識形態陣地安全。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和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水利廳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佛慈大街31-1號。郵編:73003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水利政策宣貫與培訓;

      2、涉水服務與咨詢;

      3、受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水利工程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運行管理、監理、勘察設計、試驗檢測、水利物資(產品)制造與銷售、招標代理、維修養護、工程管理與咨詢、水利旅游與地產、水利投融資、造價咨詢等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協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協會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ㄆ撸Q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ò耍╊I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span>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ㄊ唬?/span>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二)制定重要的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協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協會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任期內調整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或免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購買服務;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2024年1月26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